28日,记者从长春市公安局获悉,根据吉林省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,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,在长购房落户的条件又放宽了。
自11月29日起,有下列情况办理购房落户的,可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公安分局户政大厅办理:凭房屋产权证办理落户的,需提供产权证、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、户口簿、居民身份证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。凭购房合同(含按揭)办理购房落户的,需提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备案的购房合同、银行贷款证明、户口簿、居民身份证、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。
有下列情况办理购房落户的,可直接到市公安局户政大厅办理:手持公有住房使用权证、军产房屋使用证或购买房屋合同、回迁房屋分配证、集资房协议及其它购房协议书和意向书办理落户的,需提供至少三种缴费票据(水、电、煤气、供暖、有线电视、电话等)、户口簿、居民身份证、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。
确实在长有固定住房,但由于购房手续不规范、无法确认情况是否属实的,可凭相关证明材料,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报,由派出所社区民警调查情况属实的,凭派出所的申报材料,到市公安局户政大厅办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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